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车祸现场哄抢葡萄 不能止于道德谴责 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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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2-9-9 11:11:09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9月5日上午10时许,连霍高速公路兰州天一山庄附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,一辆拉运葡萄的大货车在急转弯处侧翻。事发后,闻讯赶来的当地村民开着汽车、骑着摩托车、自行车前来哄抢葡萄。货车司机欲哭无泪,保守估计此次事故损失30万元  这篇报道图文并茂,照片上当地的村民搬着一箱箱的葡萄,那兴高采烈的样子仿佛在“过大年”。交通事故中拉运葡萄大货车侧翻,葡萄洒落一地,葡萄属于容易腐烂变质的水果,不抓紧处理,在公路上面暴晒,腐烂变质得更快。诚然,与其让那一箱箱的葡萄浪费,不如给人吃进肚子里划算。但不管怎么说,这些葡萄并非无主财产,人家货车司机王师傅就在旁边,并没表示这些葡萄就赠送给大家吃了。相反,他上前阻拦村民成箱成箱地抱走葡萄,可惜势单力薄拦也拦不住。交警也在现场制止少部分村民的哄抢行为,可是村民们还打电话让亲戚朋友赶紧开车前来拉葡萄,现场聚集的人越来越多,仍然继续哄抢。
  有网友谴责这些村民说,这是中国农村素质低下的写照,暴露出贪图小便宜的道德劣根性。我认为这不仅仅是个道德问题,谴责一下就完事了,这种聚众哄抢的行为已经触犯刑律。我国刑法第268条规定,聚众哄抢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,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另外,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也规定,对哄抢国家、集体、个人财物,尚不够刑事处罚,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,可以单处或并处200元以下罚款。
  聚众哄抢要数额较大或其他严重情节才定罪,这次事故损失30万元,货主说这让他倾家荡产。我查了下,聚众哄抢的立案的数额标准一般4000元以上属于“数额较大”、4万元以上属于“数额巨大”。那些偷吃几串葡萄的,可以算情节轻微,但那些开着汽车来抢葡萄的早达到立案标准了。公安机关理应介入侦查,检察院也该提起公诉,法院审理案件并宣判……那一纸判决以及应受的法律制裁比任何道德谴责都管用。
  中国老百姓普遍存在“法不责众”的观念,大意是当行为具有一定的群体性或普遍性时,即使该行为不合法或不合理,法律对其也难以惩戒。这起兰州公路上的葡萄被哄抢事件,正是“法不责众”的观念在作祟。也许这些抢葡萄的村民,平日里还遵纪守法、规规矩矩的,当看见那么多人抢,也跟风“不拿白不拿”,争先恐后地越拿越多,生怕自家拿得少吃亏了。葡萄很甜,拿得很爽,可是对被抢的货主造成的损失谁来赔?如果这次抢葡萄者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,下一次遇到类似的事情,依然肆无忌惮上前就抢。
  在一个法治国家永远不应该更不可能出现“法不责众”的情况,光天化日之下,一群人去抢甚至比一个人去抢社会危害性更大。这一次葡萄被哄抢事件,哪怕只惩罚了几个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人,甚至就判个缓刑或者拘留罚款,也能起到杀一儆百的警示作用。法律具有教育功能,这一次惩戒了抢葡萄者,才能生动地给村民普法,抢别人的东西是违法犯罪的。依法处罚很多时候比道德谴责更有效,对于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,就该让法律出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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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2-9-9 12:34:32 | 显示全部楼层
唉,,,经济快速发展下的,道德下滑。
长满虱子下华丽的袍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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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2-9-9 13:22:08 | 显示全部楼层
社会学解释为“群体无理性”。

严刑苛法短期内能够达到“路不拾遗”的效果,
但政权一旦失控,就会产生李自成、方志敏式的悍匪。
要知道,暴秦只维持了16年。

七十年前的日本国民在军国主义暴政下,无不顺服。
但熊本师团、京都师团、金泽师团、仙台师团、久留米师团,
一出国就制造“南京大屠杀”等累累暴行。



视公民社会如洪水猛兽的国家,对此无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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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2-9-9 16:24:50 | 显示全部楼层
世风日下,人心已不能将心比心~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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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2-9-10 09:48:53 | 显示全部楼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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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2-9-10 14:36:48 | 显示全部楼层
应该惩戒一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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